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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分析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08/12/30 14:12:25 文章录入: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:21cpmzhang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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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完善 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以来,对规范建设管理、明确责任主体、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资金安全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,尤其是经营性项目,由于责权利明确,投入与产出挂钩,项目投资方出于对投资安全及效益的关注,对项目法人的组建高度重视,从项目法人的选择到现场机构的组建,都进行了认真的筹划,由此确定的项目法人及其管理机构都基本能够做到对项目策划、资金筹措、建设实施、生产经营、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的负责。例如水电、供水项目的法人及其机构,基本上都能履行其职责。项目法人责任制之所以在经营性项目中得到成功运用,是因为市场经济环境为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,市场运作解除了旧体制对产权、人事、分配等的约束,为投资者获取合理的回报打开了绿灯。投资者为了取得预期的甚至更多的效益,必须加强管理,包括建设期间的管理。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管理模式。 (2)项目法人对工程的投资目标责任不明确。由于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建设,投资的效益难于用市场效益进行评价,这就造成了业主对投资效果的责任心无法到位,单纯从进度、质量方面的责任来考虑建设的效果,投资的控制仅仅是满足概算控制的要求,手段也仅仅是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调节手段,没有动力使其在科学管理、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以达到提高投资效率的目标。 (3)繁多的业主单位增加了财政的负担。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,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法人单位,每个项目法人单位都要有相对健全的组织体系和专业人员构成,这就需要相当大的一批人员进入法人单位。而我国目前的体制很难在项目结束后迅速遣散相关人员,也就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了水利事业单位的人员。而水利工程作为公益性事业,投入都要靠财政投入来支撑,这无形中增加了财政的负担,与水利行业实施的建、管、养分离的改革措施有着较大的矛盾。 (4)产权管理主体模糊,监管制度陈旧,责任意识淡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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